福建环评分级审批有新规 下级越权审批将被依法撤销
http://www.mhnews.com.cn 2015-08-14 13:12:11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福建日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下级环保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审批的,将被依法撤销审批,对直接审批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根据规定,除国家审批项目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等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等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具体目录详见省环保厅官网。
省环保厅要求,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同时,禁止在敖江流域塘坂水库以上流域范围和汀江流域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漳浦赤湖、晋江安东沿海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
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未包含在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予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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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昨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规定》要求,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其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包括: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明确,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湄洲湾石化基地内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禁止在敖江流域塘坂水库以上流域范围和汀江流域新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
(福建日报 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