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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5"正式登场

http://www.mhnews.com.cn  2014-03-17 08:51:47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闽侯新闻网讯 记者从县工商局了解到,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新消法正式实施。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款,以“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为主题的新《消法》亮点颇多,为消费者维权增添了7天内有“后悔权”、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维权利器。

  消费者如何运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记者走访了县工商局,结合近年来发生在我县的一些消费维权案例,对新《消法》亮点进行逐一解读。

  热点一:

  消费者享有“7天后悔权”

  案例:去年“双十一”,南通镇陈女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点击购买了一款高跟鞋,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是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运费,遭到店主拒绝。

  新《消法》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县工商局解读:修订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订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热点二:

  绿色消费、反对浪费入法

  案例:刘先生在上街某烧烤店消费,该店规定消费者浪费食品超过100克的需另外收费。因此,许多消费者往往慎重挑选,吃完再取,有效的减少了浪费现象。

  新《消法》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县工商局解读:此次《消法》修订,第一次将绿色消费、反对浪费写入《消法》,督促政府机关部门以身作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本案中,烧烤店对浪费100克食品另行收费,这样的措施有利于减少浪费现象,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企业制定这类收费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热点三:

  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今年1月,上街镇林先生反映,他去年在上街某商场购买的电视出现了黑屏的情况,售后工作人员认为电视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让林先生付费维修,但林先生 认为电视还在三包期内,售后应当免费维修。

  新《消法》规定: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县工商局解读:新《消法》实行之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新《消法》第23条第3款是此次修改的新增条款,破解了之前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需要提醒广大市民,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热点四:

  强化“强制交易禁止”的规定

  案例:甘蔗街道消费者赵女士在某美发店充值3000元办理会员卡。第一次去该店消费500元做头发护理,美发店另外收取洗发费用100元、服务小费100元。赵女士认为该店涉嫌强制消费,要求退会退卡,美发店要求其按照会员规则规定的3000元消费完方能退会。

  新《消法》规定: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县工商局解读:新修改的《消法》更加强化了“强制交易禁止”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应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美发店强行收取洗发费用,服务小费属于强制交易。赵女士可以依据《消法》该条款要求退会、并退回未消费费用、被强制交易的费用。

  热点五:

  新增缺陷商品召回制度

  案例:甘蔗街道消费者陈先生购买了某厂商生产销售的某款新型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热水器爆炸。经调查,由于该款新型热水器设计有缺陷,属于缺陷产品。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没有有关召回的规定,无法采取强制召回,只能凭企业“良心”去召回。

  新《消法》规定: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县工商局解读:修订后的《消法》要求经营者在发现存在缺陷的商品时有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义务。其中还特别要求在危急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

  (闽侯乡音社 记者 纪玉屏 通讯员 池晓洁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