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mhnews.com.cn 2015-10-12 10:45:49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闽侯新闻网讯 在千呼万唤中,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在10月1日终于亮相出炉,但对于相关条款的解读不能停。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食品安全法效果如何?是否能使“食品安全”不再成为问题?大家将拭目以待。
日前,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解读,一起探3条寻新《食品安全法》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文。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解读: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进货时如果没有查验或随便捏造更改查验信息。根据本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椐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日后查询。
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条文解读: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里应当说明几点:一是适用这一制度的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制度适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规定。二是需要查验并记当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了要做好查验记录外,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6个月。6个月的时间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根据本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新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即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闽侯乡音 记者 纪玉屏 林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