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闽侯新闻网 >> 部门动态 >> 正文

【充书记有话说】九问九答,权威解读

http://www.mhnews.com.cn  2015-12-03 16:29:56   来源:遇见闽侯微信公众平台    【字号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其实,在《准则》和《条例》中,许多规定离你我并不遥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来听听,闽侯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充与小编的九问九答,权威解读。

  问题一: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是否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比原来更松了?

  李充: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考虑的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已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这绝不意味着对党员在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法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听心声》(作者:王秋玉)

  问题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李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同时,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礼”多人也怪》(作者:陶然)

  问题三:党员用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会受到处分吗?

  李充:《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过分奢靡与否,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若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会破坏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照镜子》(作者:杨琳琳)

  问题四:党员干部可以参与股票买卖和证券投资吗?

  李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关规定”主要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作者:李木)

  问题五: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否违纪?

  李充:《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三是这里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违纪。

  《好党员》(作者:苏学兵)

  问题六:交通违法行为要撤销党内职务,是吗?

  李充:作为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群众监督》(作者:王华斌)

  问题七: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

  李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这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严重者可能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养心》(作者:韩一民)

  问题八:《条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指哪些规定?

  李充:《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现场解决》(作者:高晓建)

  问题九: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不适用于一般党员?

  李充:《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是对领导干部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用心做官》(作者:王娇)

  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深刻理解上述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作为一名党员,你必须知道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廉洁自律准则: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

  ◆党纪处分条例: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 王岐山

  《充电》(作者:高晓建)

  《让孩子感到自豪》(作者:马瑞洁)

  新修订的《条例》有很多变化哦,快来看看!

  1、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

  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权威。

  《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重新划定了纪律分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分则各章的内容得到充实和完善。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再比如,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完善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公私分明》(作者:高晓建)

  2、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条例》严肃违纪行为归类,对原《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之中。

  同时,新《条例》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并且,强调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

  《拒腐》(作者:高晓建)

  3、体现纪法分开原则

  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

  特别指出的是,删除这些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规定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而是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一呼百应》(作者:徐庆雄)

  4、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新《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处分工作五项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五项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绳之以纪”,而要按照“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对轻微违纪的行为,党组织要过问、也要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阳光》(作者:高晓建)

  5、明确了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

  新《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在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二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拒财神》(作者:卢军)

  6、对执行和落实《准则》的规定

  《准则》的执行主要靠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同时,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证贯彻执行。实际上,《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都有惩戒、制约机制作保障,关键还是在执纪。

  贯彻执行《准则》,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在具体执纪中,要把《准则》与《条例》的执行结合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违纪必究。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及时提醒、加以纠正,必要时辅以严肃查处、纪律追究。

  《廉洁新风尚》(作者:査佩仙)

  闽侯县纪委供稿

  图片来源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