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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http://www.mhnews.com.cn  2016-01-25 11:37:32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闽侯新闻网讯 去年10月,闽侯县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近日,我县出台了《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确保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有序实施,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细则中指出,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闽侯县范围内(不含高新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优惠。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在前期实施中,暂时要求以全款发票收取材料。而此次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一条以首付款发票也可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94号窗口申请受理,并由县房管所代办一张用于领取购房补贴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受理成功后由县住建局统一把购房补贴发放到上述银行账户中。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提供的也应为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细则中还提出以下几种形式不享受购房补贴或需退还购房补贴:

  1、优惠政策执行期前完成商品房网签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即购房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在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的,若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领取财政补贴的,应在注销前先全额退还财政补贴。

  3.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同一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因减少购房人变更购房合同的,如减少的购房人为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应全额退还财政补贴。

  4、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时,审核部门认为需申请人提交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应予配合,否则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5、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未实行商品房网签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优惠。

  县房管所也提醒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全程免费,不会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者收费。购房优惠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16年6月30日17时,到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优惠。

  (闽侯乡音 记者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