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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 专家为您支招

http://www.mhnews.com.cn  2015-03-16 09:18:24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每年的“3.15”当天都会揭秘更多的骗局,将其公众于世,消费维权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无论是去年“新消法”的颁发,还是网络电商的种种整改,足以证明网络购物已经备受关注,你是不是也曾遇到过与下面这些案例相似的维权难题?最近,记者采访了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刘承铤律师、县工商及县消委会有关维权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支招,告诉您在消费过程中如何才能有效维权。

  网购汽车遭遇黑客   商家退款无需理由

  2014年3月20日,颜先生在“某某网–某汽车旗舰店”订购了团购价3000元的“某品牌致尚版”汽车,并付了款。其后,一直与卖家无法取得联系,在“淘宝的阿里旺旺”上联系卖家,也不予理睬。 直至24日晚7点,卖家点了发货,颜先生再次联系卖家仍不被理睬,25日致电某汽车服务热线4006611…,客服人员证实卖家为某汽车直营店,并表示帮颜先生向“某某–某汽车官方旗舰店”反馈情况。之后,颜先生一直未能与卖家取得联系,也没有收到所购汽车。故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某某网”–某汽车官方旗舰店履约。

  县消委会青口分会接到市消委会转办件后介入调查调解。工作人员走访某汽车厂了解到:该厂委托“某某网”为其做3000元订购汽车的广告。20日凌晨2点,网站被黑客入侵,将广告中“订购”改成“团购”,至21日8点上班时,发现网上有60多位消费者下单购买。

  双方在退款环节又出现新问题,汽车官方旗舰店要求颜先生在网上填写“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理由方可退款。颜先生认为:“其没收到物品,为什么要用这条理由”拒绝填写。经了解,由于“某某网”规定:“网店不发货或无理由退款,必须承担货款30%赔偿”。此投诉若以60位消费者计算,厂方要承担5.4万元的赔偿。所以某汽车官方旗舰店要求消费者在网上填写“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的理由。

  律师说案: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手机、互联网的应用,网购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或上当受骗,常常因没有有效购物凭证和明确的被诉方等原因导致证据不足,造成维权困难。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网购汽车是符合该规定的商品,厂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消费者以“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理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因此,经营者必须无条件地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县消委会:

  调解人员认为网站出现“订购”改成“团购”,责任不在消费者,厂方应尽快向消费者做出解释 。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其次,“某某网”交易平台必须承担广告信息被修改的责任,厂方应与“某某网”做好沟通。通过本案,消委会呼吁各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上购物被欺诈  投诉维权获赔偿

  2014年5月9日,浙江省江女通过“天猫”网购5袋儿童肉松,总价格500元。商家在网上自称肉松是有机食品,但实际买到的肉松不是有机的。江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遂向海峡批发市场工商所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海峡批发市场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江女士的投诉后,通过调查了解,商家承认江女士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免费送给江女士所购的5袋儿童肉松,并赔偿其1000元,江女士表示满意。

  律师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由于商家所售儿童肉松以有机食品向广大消费者作虚假宣传,存在明显故意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法的。

  县工商: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需注意:首先要选择正规的信誉高的店铺;二要看商品的销售数量以及消费者的评价;三一定要用支付宝交易,不要私下打款,防止被骗;四要看购买商品是否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五买到商品发现问题时先找网店交涉,协商不成可向网店所在地12315或消委会投诉。

  (闽侯乡音  记者 纪玉屏 通讯员 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