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闽侯新闻网 >> 综合新闻 >> 正文

出狱三年之内 禁止买卖食品

http://www.mhnews.com.cn  2019-05-30 15:21:54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福州晚报讯 日前,闽侯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张甲(化名)和张乙(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还对他们发出禁令。

  根据此案,闽侯检察院提出了闽侯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两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张甲为仓山区一家面条制作坊老板,张乙是日常经营负责人。明知购进的“三无”大树碱不能作为添加剂添加到油面中供人食用,他们仍然将其添加到油面中销售供人食用。他们共生产16.5万斤左右油面,涉案金额约15万元。

  (福州晚报 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