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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http://www.mhnews.com.cn  2015-10-09 15:52:15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闽侯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县住建局获悉,县政府已于日前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全面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将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并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梯度保障。

  《意见》提出,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2014年以前年度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登记的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并轨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县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具体申请及准入条件仍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受理和准入审核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县监察部门、县财政及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程序合规性审议。经联席会议认定审核程序合规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相关申请人在“闽侯县政府网”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轮候配租。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自行按规定组织配租,并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闽侯县政府网”及时公布配租结果和备案。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财政及乡镇(街道)等部门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全额低保金的城镇家庭免收租金。

  同时,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等以上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优先配租。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见义勇为人员,在我县辖区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县辖区生活)以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继续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确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闽侯乡音社 记者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