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首提慎重均衡发展党员 结构上优化平衡
http://www.mhnews.com.cn 2014-06-11 10:48: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字号 大 中 小】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通知强调,《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解读
未来党员结构上将优化平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印发并执行,意味着已试行24年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转正。南都记者注意到,最新的《细则》中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提出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中央党史研究室一名专家表示,这说明未来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新的党员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在党员结构上将进一步优化和平衡。据组织部公布最新数据,截至2012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512.7万名,党的基层组织总数为420.1万个。
去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这是几十年来中共中央首次提出要保持党员队伍在适度规模。此次会议还提出,目前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等等。上述专家表示,正是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去年起中组部开始对试行的《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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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指出,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通知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细则》指出,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党组织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入党积极分子
年满1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发展对象
发展党员必须审查直系亲属政治情况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预备党员
接收预备党员须听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考察转正
无人事档案将建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有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