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http://www.mhnews.com.cn 2014-07-21 09:00:23 来源:闽侯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闽侯新闻网讯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对于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办法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种违规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50元罚款: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办法还规定,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闽侯乡音社 记者 吴国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