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检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践行检察为民情怀
http://www.mhnews.com.cn 2019-10-08 09:46:20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诉讼式审查公开听证会。通讯员林庆生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建立68周年。忆往昔,风雨征程,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始终高举法律监督旗帜,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积极进取、发展壮大;看今朝,机构变革,人员流转,不变的是闽侯检察人的初心,是铭刻隽永、与新中国一同走过的光辉岁月……
勇担职责使命 做安定稳定的“捍卫者”
70年波澜壮阔,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始终是检察人不变的主旋律。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保障平安闽侯、法治闽侯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敢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亮剑,展现检察机关的监督力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黄某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闽侯某乡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行为,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践行亲历性审查,主动走访该黑社会团伙标志性事件发生地10余处,深入斗殴案发现场、涉黑资金投资的厂房、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复核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7起,删减事实16起,增加罪名3处,同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8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该案终于成功起诉宣判,长达71页的起诉书列举了黄某等人的大量犯罪事实。今年5月,闽侯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总和刑期60年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起黑社会集团性质组织案件落下帷幕,扫黑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坚守为民初心 做公平正义的“守夜人”
70年沧海桑田,维护公平正义始终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从刑事检察一枝独秀到“四大检察”全面发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自觉肩扛公正天平、高举正义之剑,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敢于排除干扰、秉公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是刚性的,但人情是温暖的,让法律有温度,
情理相融,法律的力
量才能直抵人心。
2018年12月,环卫车司机张某在垃圾转运站内倒车时过失将环卫工人李某碾压致死。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吴晓在了解到张某和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后,多方奔走,积极沟通,促成双方和解。考虑到张某系过失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加上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办案单位、案件关联方等召开了一场不起诉案件诉讼式审查公开听证会,综合各方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关经验做法获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采播。
坚持绿色发展 做青山绿水的“守望者”
70年瑰丽画卷,守护绿色家园始终是检察人不忘的使命。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服务绿色发展,保护金山银山,生态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2017年,闽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的一些锌灰被山洪水带入雨水沟,导致水体锌超标43.5倍。针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件,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创新“公益修复”新模式,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实地走访调查,确定在闽侯江滨公园划出一片区域作为“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由该案当事人出资8万元栽种500多棵樱花树,管护1年后移交给公园方。
2018年3月12日,案件当事人移栽的500多棵樱花树到位,“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暨闽江樱花园”的石碑也已落成。当事人热心投入,积极铺设管道,安排工人定期打理、施肥,看着建好的樱花园,他感到很开心。
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是闽侯县人民检察院长期贯彻的方针,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形成以点带面的办案效果。
——针对大樟溪岸线内违法建筑侵占行洪通道问题,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促成福州高新区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清除违法建筑1831平方米,确保防洪泄洪安全;会同闽侯县水利局、砂石办、河长办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巡查机制,开展闽江两岸联合巡查行动6次,清运违规堆砂面积10亩。
——针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问题,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向闽侯县林业局、大湖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之后,通过召集相关行政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召开诉前圆桌会议,促使公益受损问题及时高效处理,成功保护成活了以大湖乡“桂花王”为代表的一大批古树名木。
——针对南屿屠宰场废水排放量达100多吨、废水采样检测超标、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福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国土环保局依法履职,成功关闭南屿屠宰场。
一个个典型的案例,一项项生动的实践,折射出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绿色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践行司法救助 做弱势群体的“点灯人”
70年风雨同舟,扶危济困始终让人民群众在危难之中感受到检察温情是检察人的基本功。近年来,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把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到具体案件、具体对象上,从早期摸索到形成一整套成熟的运行机制,切实将司法救助的检察关怀传递给群众。2016年以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发放救助资金29万元。
——坚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司法救助全院一盘棋”机制和司法救助专项救助基金制度,做到信息共享、心中有数,确保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小君的父母长期患病,2018年4月,两人在看病途中被车祸夺去了生
命,这让原本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肇事车主林某因家庭困难且没有购买车险,未给予小君任何赔偿。此时的小君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平常主要靠伯母和姑姑接济。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办理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得知小君的情况后,主动对接控申科启动刑事司法救助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证据收集审核、事实认定等法定流程,依法向小君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
——坚持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构建一体化救助格局,让帮贫助困更全面、更多样,重点突出对“失独”老人的社会化救助,叠加释放救助效应。
2008年,何某无证驾驶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李某某当场死亡。10年过去了,何某未给予李某某的家人任何赔偿。李某某是独生子,他去世后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父亲李某和母亲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困难。
经调查,李某的情况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情形,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给予李某救助金3万元,并联合闽侯县卫生健康局和当地乡政府,为李某和妻子办理“失独”社会救助,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数十载岁月推移,几代人薪火相传。老一辈检察人热血拓荒、艰苦创业,新一代检察人传承创新、开拓进取。他们欣慰,自己是一名闽侯检察人;他们坚信,闽侯检察工作将继续砥砺前行,为人民谋福祉,书写新时代检察事业新篇章。
(福州日报 记者 程明 王威 通讯员 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