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九条措施
http://www.mhnews.com.cn 2026-05-20 14:22:1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 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落脚点,降低物流成本,促进 福州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励措施
(一)支持物流绿色智能化
加快物流绿色智慧转型,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老旧物流装备, 支持物流企业新购应用物流机器人、全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 立体货架、穿梭车智能化设施设备;支持物流企业新购新能源货 车、叉车、城市配送无人机等绿色物流装备。按照不超过企业年 度智能化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二)支持物流标准化
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鼓励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结对子”“建 联盟”,建立物流标准化循环公用体系,对符合要求的应用标准托 盘、周转箱(筐)等物流标准化载具的实际支出费用,按照不超 过企业年度实际支出的5%,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
(三)支持物流信息化
推进物流数据开放互联,鼓励供应链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仓 储、配送、运输等具有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的产业物流信息平台, 形成上下游产业链数据互联互通、车货匹配、智能化管理,按照不超过企业对物流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含企业自主研发、 人员投入及内部管理费用)的 1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 万元 补助。
(四)完善农村寄递物流
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引导寄递企业驻村设点,提升 快递服务水平,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 新增备案末端网点(智能快递柜站点或人工快递驿站),实现3 个以上品牌快递服务覆盖且运营满一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 5000 元。同一行政村内不重复补助。
(五)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
加快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快递企业与制造业建立长 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培育出仓配一体化、入厂物流、国际供 应链、海外协同等融合发展的成熟模式,年快递业务量(揽收) 同比增长超过行业上一统计周期年度平均增速的,每超过 1 个百 分点,给予 1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 万元。
(六)支持物流企业争创品牌
促进物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享 受省级奖励的同时,市本级分别给予50 万元、25 万元的配套奖 励。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 A 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或星级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仓库或绿色仓库、星级冷链集配中心评估和认定,对新评为AAA 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三星级冷链物流 企业(仓库、冷链集配中心)、三级绿色仓库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新评为AAAA 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四星级冷链物 流企业(仓库、冷链集配中心)、二级绿色仓库的给予3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新评为AAAAA 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五星级冷 链物流企业(仓库、冷链集配中心)、一级绿色仓库的给予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七)支持冷链云仓发展
推动专业冷链电商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冷链云仓运营,整合 生鲜电商企业,充分发挥“云仓集单、数据互通、一件代发 ”服 务功能,大幅降低冷链快递成本,按照0. 1 元/件予以补助,每家 企业不超过20 万元。
(八)支持冷库建设改造
增加优质冷链设施供给,企业新建、改造信息化、智能化和 自动化的冷库项目,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 防撞柔性密封 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 度投资额的 1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九)支持购置冷链车辆
支持冷链物流规范化专业化,企业新购外廓为2600mm 标准冷 链运输车辆,安装冷链车辆测温系统、连续温度记录仪等全程温 度监测,实现冷链车辆标准化作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投资额的 2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二、相关要求
(一)财政资金。以上措施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 体制,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下同)由市本级 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 自行承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五城区财政进 行相应配套资金支持,每年申请补助资金超过限额部分,在限额 内按比例发放。
(二)实施保障。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强化协调指 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全市商贸物流业发展工作,每年度发布申报 通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抓好落实,共同推动我市商贸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其他要求。本措施中的“ 以上”“不超过”“达到” 均含本数。同时符合多条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扶持;除 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政策外,原则上获得国家及省级资金 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扶持;同一年度内,关联企业申报的仅认定 一家申报企业,其余不予补助。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1 日至措施印发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本措施执 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 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2〕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