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0月26日《闽侯乡音》480期,总第591期第3版“综合新闻”《提升闽侯县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的通知》一文中,第四点第二条更正为“(二)经审核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福州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声明人:提升闽侯县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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