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无效
内容更新时间:2012-12-03 17:26:37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今年春节,谭某购买了总价值5500元的节日礼品交由某快递公司运送给老家的父母。快递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谭某办理了货运手续,谭某支付了运费130元。一周后,谭某的家人在电话中称未收到上述礼品,后经查询,托运的礼品在路途中全部遗失。在交涉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辩称谭某在托运货物时,未按要求办理保价,根据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该批礼品的运费是13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6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没有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正确、全面履行自己应负的合同义务,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以格式条款内容免除自己的责任,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500元。
法官释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民事交易中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好的、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如保险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包含大量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通常是由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拟定,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时可能存在有失公平的现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此对格式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本案快递公司的辩解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