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买卖报废车辆
内容更新时间:2012-11-19 17:27:49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小李于2001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一家公司。为了上班方便,他购买了一部高档的两轮摩托车。骑行十年后,摩托车的各项性能还保持良好,只是外形显得有些陈旧,小李决定将车转卖。在公司打工的农民工小林获悉后,与小李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500元成交,双方还特意立下买卖协议。一个月后,小林骑车上街,途中遇横穿马路的中学生王某,由于刹车不及,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1000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摩托车属于报废车辆。后因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王某起诉小林、小李,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林赔偿王某52000多元,小李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买卖报废机动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运输工具,驾驶报废机动车危险性则更大,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对机动车的报废作出明确规范,机动车一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车主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本案中,小李与小林所进行的报废摩托车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买卖,双方都应对因报废车辆肇事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