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亲生儿子也构成犯罪
内容更新时间:2012-11-12 17:13:53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朱某夫妻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后,为了消除身患残疾的大哥“无后”之忧,夫妻俩决定以进城务工为名逃避计划生育,为大哥生一个儿子续“香火”。
去年年底,朱妻在城里生下一男婴。孩子出生后,城里高昂的生活成本以及家中要扶养的老幼、计生部门的追查让朱某夫妻感受到负担非常沉重,加上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朱某决定打算将嗷嗷待哺的儿子卖掉,并把这一想法告知房东王老太。经过王老太介绍,朱某将三个月大的儿子以人民币38000元卖给没有生育能力的林某夫妻,王老太从中获取了3000元介绍费。后经群众举报,朱某、王老太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出卖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老太明知朱某出卖儿童仍参与介绍,其行为也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朱某和王老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释法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一直受法律的特别保护,对于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严厉的规范进行惩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儿童”指的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朱某、王老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儿童、从中获利的犯罪目的,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出卖儿童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