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逾期 损失自负
内容更新时间:2012-10-23 17:50:54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小张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老熟人李老板提出借款20万元。精明的李老板担心小张的偿还能力有限,于是要求小张提供担保。2010年1月10日,小张找来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任副总裁的哥哥张强作担保,李老板与张强打过多次交道,知道对方收入不菲,就爽快地将20万元借给了小张,小张也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张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张强”。之后,李老板忙于自己的生意,没有及时催讨,直到当年12月,因儿子要办婚事,手头没有现钱,于是向小张催讨借款,小张称自己生意失败,没有偿还能力。李老板一气之下将小张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款付息。但张强在诉讼中称自己的担保义务已经免除,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张强的说法成立吗?
小张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老熟人李老板提出借款20万元。精明的李老板担心小张的偿还能力有限,于是要求小张提供担保。2010年1月10日,小张找来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任副总裁的哥哥张强作担保,李老板与张强打过多次交道,知道对方收入不菲,就爽快地将20万元借给了小张,小张也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张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张强”。之后,李老板忙于自己的生意,没有及时催讨,直到当年12月,因儿子要办婚事,手头没有现钱,于是向小张催讨借款,小张称自己生意失败,没有偿还能力。李老板一气之下将小张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款付息。但张强在诉讼中称自己的担保义务已经免除,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张强的说法成立吗?
法官释法
本案的担保形式是保证担保,是当事人完全基于人身信用而设立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中十分常见。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认识不足,加上自身怠于行使权利等因素,导致所设置的保证担保不严谨、不规范,难以收到实际的效果。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即2010年4月10日至10月9日,由于李老板在这一段时间没有向张强催讨借款,张强也因此获得了不承担债务的正当理由。
本案的担保形式是保证担保,是当事人完全基于人身信用而设立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中十分常见。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认识不足,加上自身怠于行使权利等因素,导致所设置的保证担保不严谨、不规范,难以收到实际的效果。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即2010年4月10日至10月9日,由于李老板在这一段时间没有向张强催讨借款,张强也因此获得了不承担债务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