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更新时间:2012-10-23 16:49:37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林老板将自己一间沿街的店面租给小孙做服装生意,两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两年,每月租金2500元。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小孙仍租用该店面,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2011年8月,林老板为了扩大自己工厂的生产规模,准备将店面转卖。李老板获悉后,找到林老板,经过一番商谈,达成了买卖协议,林老板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该店面,并随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老板以新房东的身份向小孙提出每月租金升至4000元,否则就关门走人。小孙认为自己有购买能力,同时也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向法院请求宣告林老板与李老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林老板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小孙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09年5月,林老板将自己一间沿街的店面租给小孙做服装生意,两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两年,每月租金2500元。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小孙仍租用该店面,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2011年8月,林老板为了扩大自己工厂的生产规模,准备将店面转卖。李老板获悉后,找到林老板,经过一番商谈,达成了买卖协议,林老板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该店面,并随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老板以新房东的身份向小孙提出每月租金升至4000元,否则就关门走人。小孙认为自己有购买能力,同时也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向法院请求宣告林老板与李老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林老板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小孙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官释法
优先购买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向第三人转卖标的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小孙与林老板形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林老板在没有告知小孙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给李老板,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小孙据此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林老板与李老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林老板不愿意出卖店面的话,小孙不能取代李老板成为新的受让人。
优先购买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向第三人转卖标的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小孙与林老板形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林老板在没有告知小孙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给李老板,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小孙据此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林老板与李老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林老板不愿意出卖店面的话,小孙不能取代李老板成为新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