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如此讨债

内容更新时间:2012-08-21 17:36:16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刘某为了将自己的婚事办得风光一些,于2010年10月向朋友林某借了5万元,并承诺婚后一个月内还清。但刘某事后一直以种种借口不归还欠款。见到刘某如此不讲信用,林某担心自己的借款会变成一纸白条。情急之下,林某找到两个身强力壮的朋友李某、任某,于2011年3月10日在刘某经常光顾的一家饭馆前将其挟持,并带到乡下的一幢老屋内关了两天。期间,刘某经不起对方的各种折磨,最终通过电话叫家人带钱“赎身”。恢复自由后的刘某随即向警方报案,林某等三人很快落网。当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林某等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林某、李某、任某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有期徒刑。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种在刑事审判中常见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形成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即便债务人有过错,但其本人也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权,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本案中,林某一时冲动,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结果却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使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对此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