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也有继承权

内容更新时间:2012-08-16 11:01:15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已是花甲之年的刘老太在孀居多年后,经人介绍与同样丧偶的王老伯相识。经过一年多的黄昏恋,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结婚手续。王老伯早年在乡下盖有楼房,在退休前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个老人喜结连理后,一起居住在城里。本想共同携手走完人生的最后时光,不料王老伯于2009年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送走了丈夫后,刘老太靠王老伯留下的微薄存款,在城里过着并不宽裕的生活。
 但王老伯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从乡下来到城里,要求继母刘老太交出城里的住房和剩余的存款。但刘老太亲生的孩子也不甘示弱,并表示其首要对两个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由四个继承人对其余财产进行均分。双方各不相让,如果诉至法院,如何从法律处理双方的争执?
法官释法
    首先,两位老人经过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刘老太作为王老伯的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有权与王老伯的亲生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丈夫的遗产。由于王老伯的遗产主要是两处房产,而这两处房产是王老伯婚前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属于王老伯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双方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在没有王老伯的遗嘱或其他处置财产书面声明的情况下,王老伯的子女与刘老太原则上有均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到刘老太年老、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老人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