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之争

内容更新时间:2012-08-01 13:16:12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2011年春节期间,小王经亲友介绍,与李小姐相识,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半年后,就在两人准备谈婚论嫁之时,小王在生意交往中认识了张小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小王认为张小姐的相貌、谈吐、气质等各方面均优于李小姐,于是狠下决心向李小姐提出分手。都快成王家媳妇的李小姐及家人当然不答应,于是到王家吵闹,经过乡邻调解,小王决定“化财消灾”。经协商,小王同意付给李小姐3万元分手费,当场付了2万元,剩余1万元约定在一个月内给付,并出具欠条一张。
    事后,张小姐获知此事,指责小王不该如此软弱。在张小姐的怂恿下,小王拒付余下的1万元。李小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支付余下的1万元。小王针锋相对,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姐退还2万元分手费。
 
法官释法
    本案所诉的分手费,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为解除恋爱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财产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没有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作为义务方的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对方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通俗地说就是可以反悔。具体法律依据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小王可以拒付余下的1万元分手费,但对已支付的2万元分手费,则无权要求李小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