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内容更新时间:2012-05-29 15:38:22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2010年,小李作为某高级中学的毕业生参加当年的高考,因腿部残疾,他报考的第一志愿是本市一所财经院校,其高考成绩超过该校的录取线40分。但是该校经过审查后,最终并未录取小李,理由是学校的教室在四、五楼,小李身体残疾,不适合在该校就学。但小李认为,自己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克服身体残疾所带来的不利,学校以其残疾不予录取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为此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依照《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录取其为该校2010级学生。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根据小李的身体残疾情况和小李的考试成绩、高招政策,小李符合该校的录取条件,并向学校说明情况和法律规定,学校经研究后,同意录取小李为该校学生,小李如愿地走进了高校,接受高等教育。
2010年,小李作为某高级中学的毕业生参加当年的高考,因腿部残疾,他报考的第一志愿是本市一所财经院校,其高考成绩超过该校的录取线40分。但是该校经过审查后,最终并未录取小李,理由是学校的教室在四、五楼,小李身体残疾,不适合在该校就学。但小李认为,自己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克服身体残疾所带来的不利,学校以其残疾不予录取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为此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依照《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录取其为该校2010级学生。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根据小李的身体残疾情况和小李的考试成绩、高招政策,小李符合该校的录取条件,并向学校说明情况和法律规定,学校经研究后,同意录取小李为该校学生,小李如愿地走进了高校,接受高等教育。
法官释法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全国助残日”。通过本期案例,我们一起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与人生的不幸进行抗争的过程中,非常需要全社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尊重、关心、帮助,使他们树立起“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自信,和谐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之中,获得一个充分施展才能的空间和舞台。
我国于1990年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该法就残疾人教育作了专章规定。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本案中,学校是管理者,小李是一个准备进入高校接受管理的学生,两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学校对小李所作出的不予录取的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小李对此不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法院的努力,学校为小李敞开校门,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全国助残日”。通过本期案例,我们一起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与人生的不幸进行抗争的过程中,非常需要全社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尊重、关心、帮助,使他们树立起“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自信,和谐地融入到社会实践之中,获得一个充分施展才能的空间和舞台。
我国于1990年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该法就残疾人教育作了专章规定。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本案中,学校是管理者,小李是一个准备进入高校接受管理的学生,两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学校对小李所作出的不予录取的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小李对此不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法院的努力,学校为小李敞开校门,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