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游戏的代价

内容更新时间:2012-04-13 15:45:08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日,小学生王某、蔡某来到自家附近的公园里玩耍,两人在健身器材旁嬉闹。追逐打闹的过程中,在王某跳上跷跷板中央进行摇晃时,蔡某趁其不备从背后推了他一下,突然失去平衡的王某当即从跷跷板上跌落。由于落地不稳,王某右腿的膝盖先着地,倒在地上号啕大哭。双方家长闻讯后赶到公园,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为膝盖骨骨裂,王某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在公园里追逐、嬉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蔡某推人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蔡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蔡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3万多元的损失。

法官释法
   今年的3月26日是第17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是“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 保护孩子,让孩子认识危险、远离危险,是家长、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自身抗风险防范能力较低,易受到各种突发事件的伤害,这些伤害有些是缘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的则是由人类自身的不当行为所致,上述事故就属于后者。
 本案两个孩子在没有家长看护的情况下,在公园里追逐、打闹,这是诱发事故的原因之一,两人均有过错。由于蔡某的推人行为更具危险性,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蔡某是未成年人,其家长就要为孩子的伤人行为“买单”,其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