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发生的用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内容更新时间:2012-02-20 17:01:16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某运输公司的会计,于2009年3月因年龄原因退休,并每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退休后,王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身体条件尚可,经亲友介绍,到离家较近的一家小型食品公司继续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此后,王女士与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就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早上八时许,王女士上班途中,被一辆从身后疾驰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导致左脚受了轻伤,行走不便,无法上班,公司为此炒了她的“鱿鱼”。王女士则针锋相对,认为其是在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要求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王女士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官释法
本案最大争议问题就是王女士与食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员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王女士从运输公司退休,这其实表明其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行为能力,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王女士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她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要求摩托车驾驶员或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