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 合法权益受保护
内容更新时间:2012-02-06 17:24:00来源:闽侯乡音报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
林先生从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后,经人介绍进入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装配钳工工作。林先生工作了八年多后,由于公司出口订单锐减,效益下滑,只得进行裁员,于2010年10月向林先生发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雇的理由是:林先生一直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与“老东家”某国有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
接到解雇通知后,林先生随即提出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多时间,公司应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但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诉,仲裁机构经审理后,查明:林先生原工作的某国有企业于2010年5月被政府关闭,林先生与某机械设备公司此时才正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不足一年,裁决公司应向林先生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9元。林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林先生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按规定向原告林先生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应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林先生经济补偿金18171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085.5元。
林先生从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后,经人介绍进入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装配钳工工作。林先生工作了八年多后,由于公司出口订单锐减,效益下滑,只得进行裁员,于2010年10月向林先生发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雇的理由是:林先生一直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与“老东家”某国有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
接到解雇通知后,林先生随即提出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多时间,公司应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但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诉,仲裁机构经审理后,查明:林先生原工作的某国有企业于2010年5月被政府关闭,林先生与某机械设备公司此时才正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不足一年,裁决公司应向林先生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9元。林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林先生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按规定向原告林先生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应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林先生经济补偿金18171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085.5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林先生从原工作单位下岗后,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保,并发放微薄的生活费,说明他们之间仍保持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无法为林先生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林先生为了谋生,到“新东家”上班,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从法律上说,林先生当时确实没有与“老东家”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并没有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这也正是原用人单位所期望的本单位下岗职工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分流。在原用人单位不持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原告的再就业行为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调整。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为此,可以认定林先生与新东家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有义务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未按规定及时支付的,还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林先生从原工作单位下岗后,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保,并发放微薄的生活费,说明他们之间仍保持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无法为林先生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林先生为了谋生,到“新东家”上班,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从法律上说,林先生当时确实没有与“老东家”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并没有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这也正是原用人单位所期望的本单位下岗职工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分流。在原用人单位不持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原告的再就业行为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调整。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为此,可以认定林先生与新东家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有义务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未按规定及时支付的,还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