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改房应归谁所有?
内容更新时间:2011-12-26 16:12:5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1999年,老王在临近退休时遇上单位房改,按政策规定,他原先所居住的位于市区的一套60平方米的宿舍,只要付给单位三万元,这套房就归其所有。可是,老王的三个孩子此前的婚事几乎掏空了他的积蓄。为了不错过这个好机会,老王找到经济条件较好的小儿子,向他说明了情况。精明的小儿媳虽说答应了老王的请求,但提出待老王退休回乡下老家后,这套房子归小王夫妻居住。就这样,老王终于在退休前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退休后,老王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将房子让给小儿子夫妻俩。
善于算计的小儿媳与丈夫在家庭事务上时常意见相左,甚至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冷淡。最终,两人于今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对老王退休前的这套房改房,小儿媳要求分一半产权,其理由是当初是其夫妻俩出资买下的这套房子,公公分文未付。小王则认为这套房子归其父亲所有,房产证记载的房主就是其父。围绕这套房子,法院该怎么处理?
善于算计的小儿媳与丈夫在家庭事务上时常意见相左,甚至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冷淡。最终,两人于今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对老王退休前的这套房改房,小儿媳要求分一半产权,其理由是当初是其夫妻俩出资买下的这套房子,公公分文未付。小王则认为这套房子归其父亲所有,房产证记载的房主就是其父。围绕这套房子,法院该怎么处理?
法官释法
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国家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才有权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特定的人身属性。
本案讼争的这套房子,老王享有房改资格,并实际参与房改,且政府以房产证的形式确认老王为房屋所有权人,尽管小王夫妻出资购房,但他们没有房改资格,也就不能行使房屋所有权。对小王夫妻当初支付的款项,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对待,视为老王购房欠下的债务。婚姻司法解释三对解决此类争议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据此规定,这套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否则侵犯了老王的所有权,但是小王夫妻一方可要求老王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借款。
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国家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才有权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特定的人身属性。
本案讼争的这套房子,老王享有房改资格,并实际参与房改,且政府以房产证的形式确认老王为房屋所有权人,尽管小王夫妻出资购房,但他们没有房改资格,也就不能行使房屋所有权。对小王夫妻当初支付的款项,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对待,视为老王购房欠下的债务。婚姻司法解释三对解决此类争议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据此规定,这套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否则侵犯了老王的所有权,但是小王夫妻一方可要求老王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借款。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