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内容更新时间:2011-12-06 18:52:1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5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一酒店饮酒后,自己开车回家。开了几分钟后,李某觉得头脑有些昏沉,手脚不听使唤,当车行至一施工地段时,突然就猛烈地撞到停在路边的铺路机,接着又冲向正在施工的唐某等四人,最后撞到路边的水泥墩才被迫停下。之后,神色慌张的李某连忙驾驶已经破损的车辆逃离现场,两小时后向警方投案自首。经检测,李某的血样乙醇浓度高达161mg/100ml,已属醉酒驾车。
      本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李某家人在事故后与死者家属、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三死者家属、伤者13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了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释法
      为严惩醉酒驾驶行为,为百姓出行创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我国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补充和完善,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除此之外,今年4月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的处罚也明确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此规定,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驾驶车辆的,一律属于犯罪行为,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要吊销其驾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驾行为人当时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驾照。当时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十年内不能重新取得驾照,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动机动车。
      本案中,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属于一种危险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但同时考虑到李某有自首、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酌情减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今天是“12·2”交通安全宣传日,我们以这个惨烈的案例告诫各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务必要时刻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以实际行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避免类似的瞬间悲剧再度重演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