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属于谁?

内容更新时间:2011-11-29 17:06:3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初,某公司销售经理王小姐在商务活动中与客户刘老板相识。天生丽质、口才出众的王小姐给刘老板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多次交往中,刘老板不顾自己是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王小姐秘密发展地下恋情。时间一长,王小姐“扶正”的欲望日渐强烈,而夹在中间的刘老板一方面惧怕家中彪悍的老婆,同时又不想失去身边的美人。在这种情况下,颇有心计的王小姐就向刘老板提出,要么分手,要么给一套市区商品房。为留住美人的芳心,刘老板写下将市区一套住房赠与王小姐的一纸承诺。
      两年后,刘妻病故,王小姐得以“扶正”,成为名正言顺的刘太太。然而花心的刘老板再演家外有家的丑剧,夫妻矛盾加剧,最终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对市区一套住房的归属,两人争执不下。刘老板认为,这套住房至今还在其名下,应是其本人的,当初所写的赠与承诺,系迫不得已,现在要求撤回。王小姐认为刘老板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早已将房子赠与她本人。那么,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应依法登记。
       由于本案房产涉及到因赠与行为而产生权属纠纷,新近出台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赠与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因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为此法律赋予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赠与方在财产交付前可以撤回赠与承诺,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本案的房产赠与不具有这种例外的情形,且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刘老板可以撤回原先的赠与承诺,该房产还是属刘老板所有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