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款”家的财产之争

内容更新时间:2011-11-08 10:32:5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小李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基金公司,因业绩突出,工作一年后被任命为部门经理,收入相当可观。小李擅长各种投资,先是在某大学附近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产,用于出租。还从邮品市场购买了几十枚“文革”期间发行的邮票,用于收藏。同时在银行还有一笔50万元定期存款。年纪轻轻的小李工作没几年,就成了让周围人惊叹不已的“大款”,也成了众多女孩子追逐的对象。小李相中的对象是自己大学同学梅香,梅香也暗自庆幸自己挖到“金矿”。由于相互有所了解,经过短暂的恋爱后,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好景不长,小李借工作之名,在外发展地下恋情,梅香无法忍受,于2008年9月与小李分居,两人从此互不往来。
      三年后,梅香提出离婚,小李也同意离婚,但在小李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及分居期间的租金、邮票和50万元定期存款本息的分割上,两人争执不下,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释法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处理财产争议的一个关键所在,如双方对财产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就要依法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小李在婚前所购买的房产、邮票及50万元存款应认定为小李的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并不一定归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用于投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所产生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及自然增值,则为个人财产。本案讼争的房产应为小李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租金,属于投资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梅香有权请求分割分居期间的房屋租金。小李婚后将邮票用于收藏,邮票本身还是以一种静态的物权形式存在,未产生实际的收益,邮票为小李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为法定孳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个人财产。(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