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的烦恼
内容更新时间:2011-11-01 17:19:4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8岁的阿蓉应聘到城里一家工厂打工。在工作过程中,阿蓉认识了22岁的小刚,情投意合的两个年轻人恋爱后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次年春节,小刚前往阿蓉家拜望未来的岳父母。经过一番言语、行为的细探后,阿蓉的父母对这个小伙子还算满意。
2009年3月,阿蓉发现自己怀孕,非常着急地向母亲求助,妈妈让两人先结婚,以免别人说闲话。可经过咨询,阿蓉未满20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精明的妈妈于是又心生一计,要阿蓉冒充其姐姐阿莲到民政局去办结婚登记。因为两姐妹长相非常相似,年龄相差才三岁。就这样带着姐姐的身份证,阿蓉与小刚在民政局顺利地办理“结婚”登记。
三年后,到了当嫁之年的阿莲与男友去办理结婚证时,发现了自己“被结婚”的真相。阿莲顿时心如乱麻,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让自己左右为难的大问题?
2009年3月,阿蓉发现自己怀孕,非常着急地向母亲求助,妈妈让两人先结婚,以免别人说闲话。可经过咨询,阿蓉未满20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精明的妈妈于是又心生一计,要阿蓉冒充其姐姐阿莲到民政局去办结婚登记。因为两姐妹长相非常相似,年龄相差才三岁。就这样带着姐姐的身份证,阿蓉与小刚在民政局顺利地办理“结婚”登记。
三年后,到了当嫁之年的阿莲与男友去办理结婚证时,发现了自己“被结婚”的真相。阿莲顿时心如乱麻,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让自己左右为难的大问题?
法官释法
1994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早作出了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这条规定并未被2001年婚姻法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所采纳。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如何处理类似于本案“被结婚”的情形,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今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法院在审判实践必须坚持法定婚姻无效原则,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外(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他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对待。
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婚姻登记审查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应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应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1994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早作出了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这条规定并未被2001年婚姻法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所采纳。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如何处理类似于本案“被结婚”的情形,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今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法院在审判实践必须坚持法定婚姻无效原则,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外(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他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对待。
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婚姻登记审查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应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应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