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内容更新时间:2011-10-25 17:07:3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赵医生凭借自己精湛的医术赢得当地民众的口碑,同时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但令赵医生夫妻有些闹心的是,儿子小赵在读完研究生后留校任教,执著于教学和科研,无心解决个人终身大事。
      眼看儿子就要到而立之年,赵医生夫妻非常着急。精明的赵妻通过旁敲侧击,终于了解到儿子的择偶标准,于是从身边的一个个未婚姑娘开始搜索,终于发现在银行工作的阿倩最符合儿子的条件。通过熟人的牵线介绍,两个年轻人很快就“来电”,一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办完了儿子的婚宴后,老赵为了儿子儿媳生活方便,购买了一套市区的商品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赵一人。
      然而,小赵与阿倩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迥异,在处理家庭问题上常常各执己见,夫妻矛盾日渐加深,最终分道扬镳。在所住的房屋归属上,两人互不相让。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小赵所有。
法官释法
      财产分割一直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处理的一个难点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篇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处理,这也为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解释三对此有不一致的规定,《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前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应适用解释三的规定来认定本案的房产系老赵赠与小赵的个人财产,应归小赵个人所有。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