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更新时间:2011-10-17 21:50:3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为了能前往香港定居生活,于女士通过亲友媒人介绍,于2006年4月认识了香港的单身男子周某,两人见过一面后,就相关的“交易”问题达成协议,于女士付给周某和媒人两万元钱,周某随即与于女士一同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令于女士没想到的是,周某一去杳无音讯,媒人也“蒸发”消失了。
当初的希望落空后,于女士只好安心做起自己的生意,并用自己经营所赚的钱于2009年3月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0年初,于女士对自己多年的生意伙伴、“剩男”李先生产生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有了结婚的意向。于女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香港的周某离婚。
律师了解到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向其说明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分割。于女士心中不解,周某凭什么分房?经过律师的一番解释和指点后,于女士千方百计通过香港的亲友找到周某,花钱请周某到庭。经过法院的调解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于女士补偿周某两万元,房屋归于女士所有。
当初的希望落空后,于女士只好安心做起自己的生意,并用自己经营所赚的钱于2009年3月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0年初,于女士对自己多年的生意伙伴、“剩男”李先生产生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有了结婚的意向。于女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香港的周某离婚。
律师了解到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向其说明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分割。于女士心中不解,周某凭什么分房?经过律师的一番解释和指点后,于女士千方百计通过香港的亲友找到周某,花钱请周某到庭。经过法院的调解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于女士补偿周某两万元,房屋归于女士所有。
法官释法
当前,法院审理的涉港澳台、涉外婚姻案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多数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利益交换关系而结合,婚前认识时间短暂、婚后基本没有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当事人缔结的这种婚姻常被世人称为“假结婚”。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婚姻是真实的,即使当事人未同居生活一天,双方间的婚姻关系也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合法注册,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获得了国家的承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工资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于女士利用自己婚后的经营性收入所购买的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即使未出一分钱,他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因为这种财产共有形式是建立在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受婚姻法的保护和调整。
虽经多方努力,于女士总算保住了房产,但也为自己的草率结婚行为和法盲意识付出一笔不小的“学费”,值得各位引以为戒。(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当前,法院审理的涉港澳台、涉外婚姻案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多数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利益交换关系而结合,婚前认识时间短暂、婚后基本没有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当事人缔结的这种婚姻常被世人称为“假结婚”。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婚姻是真实的,即使当事人未同居生活一天,双方间的婚姻关系也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合法注册,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获得了国家的承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工资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于女士利用自己婚后的经营性收入所购买的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即使未出一分钱,他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因为这种财产共有形式是建立在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受婚姻法的保护和调整。
虽经多方努力,于女士总算保住了房产,但也为自己的草率结婚行为和法盲意识付出一笔不小的“学费”,值得各位引以为戒。(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