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

内容更新时间:2011-10-08 16:55:5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梁老太的儿子王某中专毕业后没有固定职业,靠打零工谋生,后因结婚无房,梁老太与丈夫老王便将县城的一套商品房借给王某做新房使用。去年4月,梁老太与丈夫感情恶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居住的房屋判归梁老太所有,另一处楼房归老王所有。
      判决生效后,由于归自己所有的房屋一直由儿子、儿媳居住,两人拒绝搬出,使得梁老太离婚后居无定所。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梁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腾空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屋。儿子、儿媳在收到法院传票和相关应诉材料后,仅提交一份答辩状,称母亲已将该房赠送给了他们,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开庭当天,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于是缺席审理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梁老太的儿子、儿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涉案房屋。
法官释法
      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即将来临,今天我们就以这个“涉老”案例谈一谈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当事人王某在其成年后,其母梁老太对其不再承担抚养义务。通俗地说,王某应该自食其力、独立生活,不能再作“啃老族”,向父母伸手要“赞助”。在双亲年老时,子女还要履行对老父老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律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一种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子女绝对不能因为老人未提供资助或者有偏心,或其他原因而拒绝赡养。
      本案争执的焦点还是住房,住房作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物质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这也正是梁老太持生效的法院判决,向儿子、儿媳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两被告有义务退出房屋,给老人一个安度晚年的幸福居所。两被告辩称母亲已将讼争房屋赠送他们,但没有证据,法院自然不会采信,上述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梁老太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关怀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