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可依法指定监护人

内容更新时间:2011-09-16 12:35:3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6日,黄老伯乘坐自己公司的闽A***45号货车前往福州进货,当车行至324国道祥谦路段左转弯时,与一辆闽A***58号货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与黄老伯同车的余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留下肢体残疾。而遭受重创的黄老伯因年纪较大,虽经全力抢救,却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闽A***45号货车驾驶员李某负主要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车驾驶员杨某负次要责任。
      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经黄老伯的亲属申请,法院认定黄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作为其监护人。于是其妻代黄老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林某及该车所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和林某分别赔偿黄老伯4万元和30万元,运输公司对林某的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一是关于黄老伯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黄老伯成为植物人,其行为处于丧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黄老伯的近亲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黄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黄妻就此获得了作为黄老伯的监护人资格,代替黄老伯行使诉权,请求侵权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关于交强险问题,由于事故发生时,黄老伯乘坐闽A***45号车,与该车发生碰撞的是闽A***58号车,按照相关规定,向黄老伯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是闽A***58号车的保险公司,而该车承保的交强险金额为12万元。但这12万元还不能专赔黄老伯,因与黄老伯同车的吴某受伤、余某死亡,这样吴某和余某的近亲属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这就要根据伤亡者的实际情况对交强险的赔偿总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他们再次造成伤害。(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