殒命水库的花季少年

内容更新时间:2011-09-14 10:46:4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日,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高与其表哥小马一同到离家不远的后山水库钓鱼。其间,由于天气炎热,小高决定下水游泳。在游泳过程中,玩得正起兴的小高一时放松了警惕,不知不觉游向了水库中央,待其准备返回时,突然感觉危险来临,于是向岸上的小马大声呼救。在水库边钓鱼的小马见此情景,连衣服来不及脱就仓促下水,终因体力不支,再加营救技能的欠缺,两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在碧波荡漾的水库之中。因后山水库属当地村委会所有,小高父母认为村委会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水库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小高随意下水,后溺亡,村委会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经交涉无果后,小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水库的所有人,应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由于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村委会应赔偿原告4万余元。
法官释法
      本案溺水事故的发生,是小高和村委会共同过错所致。村委会作为水库的所有人,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要向公众做好安全提示,而村委会疏于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应对其过错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死者小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正确的认知,由于疏忽在自然水域游泳的危险性,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本人也有过错。将本案这两种过错进行对比,后者明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村委会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根据案情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也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在此,希望学校、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加强安全教育,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让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