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得歧视出嫁女
内容更新时间:2011-09-05 16:12:53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1987年,金女士为了生活的便利,带着一对儿女,落户母亲所在的村庄。1999年底,金女士作为户主代表全家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一亩左右的耕地,种植粮食、蔬菜。
2008年,由于当地兴建工业区,金女士所在村的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由于金女士系出嫁后又回迁娘家,在某些村民眼中,有悖于当地风俗而受到歧视,再加上在村委会选举等重大事项上不服从村领导的“指示”,金女士在这次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中遭到了排挤。在土地补偿费发放之前,村里例行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大会,经过表决,村民们认为金女士系出嫁后,将户籍寄居娘家,其一家人不属于本村村民,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由于得不到土地补偿款,经多次交涉无果。金女士及其家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到其他村民同等金额的土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女士一家户籍在该村,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具有该村村民资格,被告认为原告一家不是本村村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讼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应发放原告金女士一家相应的补偿款。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由于当地兴建工业区,金女士所在村的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由于金女士系出嫁后又回迁娘家,在某些村民眼中,有悖于当地风俗而受到歧视,再加上在村委会选举等重大事项上不服从村领导的“指示”,金女士在这次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中遭到了排挤。在土地补偿费发放之前,村里例行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大会,经过表决,村民们认为金女士系出嫁后,将户籍寄居娘家,其一家人不属于本村村民,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由于得不到土地补偿款,经多次交涉无果。金女士及其家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到其他村民同等金额的土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女士一家户籍在该村,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具有该村村民资格,被告认为原告一家不是本村村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讼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应发放原告金女士一家相应的补偿款。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日渐增多。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其中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讼诉焦点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拥有分配权的前提,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就会得到很好的化解。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官要兼顾司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一般以村民的户籍作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到村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平时在农村所享受到的权利以及所履行的义务等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具有所在村的村民资格。通常村民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生取得和婚姻取得,以及因国家政策的实施取得(如库区移民等)。同时,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如果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对“出嫁女”、“入赘男”、服刑人员等个别村民作出歧视性的约束,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金女士一家户籍在被告所在的村,并生活多年,其间还按照国家政策承包了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确定原告一家具有村民资格。被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原告平等对待,向其发放与其他村民同等金额的土地补偿款。(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日渐增多。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其中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讼诉焦点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拥有分配权的前提,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就会得到很好的化解。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官要兼顾司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一般以村民的户籍作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到村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平时在农村所享受到的权利以及所履行的义务等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具有所在村的村民资格。通常村民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生取得和婚姻取得,以及因国家政策的实施取得(如库区移民等)。同时,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如果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对“出嫁女”、“入赘男”、服刑人员等个别村民作出歧视性的约束,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金女士一家户籍在被告所在的村,并生活多年,其间还按照国家政策承包了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确定原告一家具有村民资格。被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原告平等对待,向其发放与其他村民同等金额的土地补偿款。(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