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交通肇事 撤消缓刑数罪并罚

内容更新时间:2011-06-06 23:11:2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日前,在县法院审结一起在缓刑期间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致人重伤案件,对被告人程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予以撤销,并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文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7月23日14时30分许,处于缓刑期间的程文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村道驶出,左转弯进入115县道18KM+650M路段往甘蔗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李希某驾驶的沿115县道由甘蔗往白沙方向行驶的闽AJH004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希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文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李希某损伤程度属重伤。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文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文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作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缓刑制度是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设置一定的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没有漏罪,没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要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前罪判决的缓刑予以撤销,即使上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数罪并罚。(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吴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