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代价不轻

内容更新时间:2010-12-17 23:32:0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李某向林先生出示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份《授权委托书》,房地产公司明确授权李某代为售房。林先生看中了李某推荐的一套住宅,双方经过一番谈判后订立了合同,陈先付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李某开了一张收据,并盖了公章。2008年7月,房地产公司才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可公司把林先生买的房子出售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三人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
    林先生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房地产公司称,李某原系其公司员工,已辞职,李某当初与林先生订立的合同,公司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受托人有权代为售房,委托书本身也是真实有效的。林先生在李某出具该委托书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李某代理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又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将林先生的3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还给林先生,同时还要赔偿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李某所持的授权委托书从形式上来说是真实有效的,他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代理关系,李某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代理事务。本案的合同虽是李某与林先生签订,但合同订立后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应由公司来承受,公司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亲自签订而否认合同对自己的拘束力。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公司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林先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他可以请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