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随母姓 生父拒付抚养费

内容更新时间:2010-11-01 16:39:1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孙先生几年前与张女士离婚,年幼的女儿孙青青判给张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不久孙先生和张女士各自组成新家庭。几年后,孙青青到了上学年龄,为了上学、生活方便,张女士就把女儿的姓名改为张青青,孙先生知道后,对此非常恼火,并拒付抚养费。而张青青上学后花销日益增大,生父不给抚养费,母女俩多次找孙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孙先生则认为女儿已将姓名改为张青青,自己就没有义务再负担抚养费了,张青青的继父也有义务抚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青青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将抚养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1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条法律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在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基础上的一种无条件的法律义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以女儿随母性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张女士将孩子改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女儿更名后,孙先生与其仍为父女关系,孙先生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孙先生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判决其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110元,符合法律规定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