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决定有错法院判决撤销

内容更新时间:2010-10-19 16:40:0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小王从部队退伍后,于2006年2月应聘于一家五金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9月,公司同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小王在受别人指使前去探看情况过程中,参与打人并砸坏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事后,当地劳教委认为小王的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遂对小王作出劳教一年的决定,并送至劳教场所执行。由于小王认为劳教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过重,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而原告小王作为外来工,在当地务工的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期限,因此,原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此外,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办理。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劳教委于2007年2月解除了对小王的劳动教养。
法官点评
      20年前的今天,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后民主与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立法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20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突飞猛进,《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相继出台,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讼是从司法监督的角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法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作为行政审判的中心工作。只有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相反,如果在这三方面中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十年的行政审判实践,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已经逐步成为政府机关的共识。
     本案中,由于劳教机关在适用法律、作出劳教决定的程序方面出现错误,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其错误的决定,维护了原告的正当权益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