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家父存款 终究统统返还
内容更新时间:2010-09-17 00:53:4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李老伯购买了两笔金额分别为3万元、7万元的凭证式国债。考虑到自身年老体弱,他将国债凭证、身份证等交给儿子小李保管,小李在与父亲的日常交谈中获取了两笔国债的支取密码。
2009年10月5日,被告小李以父亲的名义到银行提前支取上述两笔国债,并随即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一周后,小李支取该款并注销账户。不久,此事被李老伯发现,他要求儿子还钱,但被拒绝,一气之下,李老伯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小李返还其父国债存款10万元并按国债凭证中载明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从银行支取了父亲的国债存款,事先没有得到父亲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将支取的款项交与父亲,小李的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父的财产权。同时,被告小李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说明其支取父亲存款的当天存入的10万元系其合理收入,且该存款时间与原告的两笔国债被提前支取的时间相吻合。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存入其银行账户的10万元系其于同日私自提前支取的原告国债存款。众所周知,国债如提前支取将会导致利息的损失,小李为此应按国债凭证中载明的年利率向父亲支付利息。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尽管是亲如一家,但未经他人允许,仍然不得挪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这是为人处世的一个道德底线,也是民法调整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一个基本要求,尤其对那些“啃老族”而言,不要再重蹈小李的覆辙,而贬损自己的形象。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