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巨大代价
内容更新时间:2010-08-27 16:10:5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被告林某雇请原告王某在其开办的汽车修理场做维修工,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2009年4月28日,王某在维修一部大货车时,货车车头失去重心掉下来,将正在车底下作业的原告严重压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专职护理。另查明:林某尚欠原告王某两个月工资3200元。9月11日,原告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以林某的汽车修理场没有个体营业执照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1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认为王某与林某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办的汽车维修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属非法用工单位。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按规定给予赔偿。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支付拖欠原告的两个月工资3200元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108万余元。
被告林某雇请原告王某在其开办的汽车修理场做维修工,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2009年4月28日,王某在维修一部大货车时,货车车头失去重心掉下来,将正在车底下作业的原告严重压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专职护理。另查明:林某尚欠原告王某两个月工资3200元。9月11日,原告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以林某的汽车修理场没有个体营业执照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1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认为王某与林某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办的汽车维修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属非法用工单位。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按规定给予赔偿。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支付拖欠原告的两个月工资3200元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108万余元。
法官点评
非法用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如无营业执照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劳动者的;二是用工形式不合法,合法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其服务的。为打击非法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出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因非法用工行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要求用工方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造成伤残、死亡的,还可请求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以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为16倍,十级伤残为1倍,死亡的为10倍。
本案被告未经工商登记开办汽车维修场,其经营行为本身违法,也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雇佣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对原告遭受到的严重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劳动法律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本案被告未经工商登记开办汽车维修场,其经营行为本身违法,也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雇佣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对原告遭受到的严重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劳动法律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