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行人受伤 楼上住户赔偿
内容更新时间:2010-08-13 18:03:2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0日晚上9点钟,女学生张某上完晚自习,回家路过一栋宿舍楼时,因天刮大风,被刮落的窗户玻璃砸伤头部,脸部被划出一道近十公分的口子,虽经治疗,却留下永久疤痕。事后,因当时有多家的窗玻璃脱落,无法确认是哪家的窗玻璃砸伤的,张某遂于2010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当时被刮落窗玻璃、可能砸伤张某的李某、赵某、钟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赵某、钟某三家的窗玻璃都被风刮落,都可能砸伤张某,但无法确认是哪一家的窗玻璃砸伤的,判决由三户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25000元。
2009年10月20日晚上9点钟,女学生张某上完晚自习,回家路过一栋宿舍楼时,因天刮大风,被刮落的窗户玻璃砸伤头部,脸部被划出一道近十公分的口子,虽经治疗,却留下永久疤痕。事后,因当时有多家的窗玻璃脱落,无法确认是哪家的窗玻璃砸伤的,张某遂于2010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当时被刮落窗玻璃、可能砸伤张某的李某、赵某、钟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赵某、钟某三家的窗玻璃都被风刮落,都可能砸伤张某,但无法确认是哪一家的窗玻璃砸伤的,判决由三户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25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又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加害人不明,如果按照一般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受害人进行来证明具体侵权人,那将陷入追讨无门的尴尬境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给受害人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法律对这类特殊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共同危险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家的玻璃被风刮落,都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在无法确定谁家玻璃是真正“元凶”的情况下,这三家就要按法律规定为张某的受伤结果进行“买单”。(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家的玻璃被风刮落,都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在无法确定谁家玻璃是真正“元凶”的情况下,这三家就要按法律规定为张某的受伤结果进行“买单”。(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