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行凶” 主人买单
内容更新时间:2010-07-23 17:02:3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韩先生的兔场内突然闯入了四只恶狗,一阵“扫荡”之后,150余只免子死亡。事发之后,韩先生发现同村陈某家的四只狗满身是血,有重大作案嫌疑,韩先生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当时陈某口头承诺赔偿,韩先生就将大部分兔子尸体扔掉。后陈某反悔,一口否认他家的狗“行凶作案”。韩先生只好将剩余的部分兔子尸体放在冰柜中储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定韩先生保留在冰柜中兔子的价值,韩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兔子进行价值鉴定。就在鉴定的前一天,韩先生兔场内剩余的兔子再遭厄运,丧命“狗嘴”,但这一次“凶手”被当场抓获,就是陈某家的四只狗。经过法院的调解,陈某同意赔偿韩先生损失28000元。
今年年初,韩先生的兔场内突然闯入了四只恶狗,一阵“扫荡”之后,150余只免子死亡。事发之后,韩先生发现同村陈某家的四只狗满身是血,有重大作案嫌疑,韩先生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当时陈某口头承诺赔偿,韩先生就将大部分兔子尸体扔掉。后陈某反悔,一口否认他家的狗“行凶作案”。韩先生只好将剩余的部分兔子尸体放在冰柜中储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定韩先生保留在冰柜中兔子的价值,韩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兔子进行价值鉴定。就在鉴定的前一天,韩先生兔场内剩余的兔子再遭厄运,丧命“狗嘴”,但这一次“凶手”被当场抓获,就是陈某家的四只狗。经过法院的调解,陈某同意赔偿韩先生损失28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于这类侵权行为在城市、乡村时有发生,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在局部地区一度成为社会公害,社会期望通过立法解决这一现实的社会问题。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民法理论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必须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所致。本案中,陈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其狗伤害了韩先生的免子。依照法律规定,陈某对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本案是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于这类侵权行为在城市、乡村时有发生,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在局部地区一度成为社会公害,社会期望通过立法解决这一现实的社会问题。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民法理论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必须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所致。本案中,陈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其狗伤害了韩先生的免子。依照法律规定,陈某对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