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闹出麻烦事
内容更新时间:2010-07-03 18:43:4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赵小姐与贾某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两人偷尝“禁果”,赵小姐于2009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同年6月29日赵小姐持虚假的身份证件与贾某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此后,赵小姐提出让贾某在省城购买住房,贾某表示自己无力买房,“小两口”为此争吵不断,感情出现危机。2010年1月29日,赵小姐以其领取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为其与贾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法庭审理中,原告赵小姐提供了其真实的身份证和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21日。也就是说,原告赵小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至法院判决时,仍未达到结婚年龄,所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民政局于2009年6月29日为赵小姐和贾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赵小姐与贾某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两人偷尝“禁果”,赵小姐于2009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同年6月29日赵小姐持虚假的身份证件与贾某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此后,赵小姐提出让贾某在省城购买住房,贾某表示自己无力买房,“小两口”为此争吵不断,感情出现危机。2010年1月29日,赵小姐以其领取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为其与贾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法庭审理中,原告赵小姐提供了其真实的身份证和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21日。也就是说,原告赵小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至法院判决时,仍未达到结婚年龄,所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民政局于2009年6月29日为赵小姐和贾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男女双方早婚早恋后,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定结婚年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此外,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还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女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管登记错误在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又疏于审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赵、贾二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的行政登记。法院在查明赵小姐真实的年龄情况后,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管登记错误在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又疏于审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赵、贾二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的行政登记。法院在查明赵小姐真实的年龄情况后,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