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内容更新时间:2010-05-30 18:40:4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小郑2005年进入某企业工作。从去年2月起,企业安排职工星期六加班。四个月后,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员工星期六和星期天加班,小郑因故没去上班。小郑在星期一上班时向单位申请办理补假手续时,遭企业拒绝。
小郑不服,当天离开工厂没有上班。几天后,企业作出“小郑无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双方随即发生劳动争议。小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企业无须向小郑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违法,因此作出的辞退决定不当。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某企业支付小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8000余元。
小郑2005年进入某企业工作。从去年2月起,企业安排职工星期六加班。四个月后,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员工星期六和星期天加班,小郑因故没去上班。小郑在星期一上班时向单位申请办理补假手续时,遭企业拒绝。
小郑不服,当天离开工厂没有上班。几天后,企业作出“小郑无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双方随即发生劳动争议。小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企业无须向小郑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违法,因此作出的辞退决定不当。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某企业支付小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8000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休息时间加班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法上,法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免于劳动义务而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有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难以保证员工在法定休息日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工休时间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保证程序合法、其内容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企业以小郑未按其要求在双休日加班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对此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小郑在其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休息时间加班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法上,法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免于劳动义务而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有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难以保证员工在法定休息日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工休时间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保证程序合法、其内容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企业以小郑未按其要求在双休日加班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对此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小郑在其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