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新规定 起诉被驳回

内容更新时间:2010-05-07 01:15:4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卢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2月2、3日两天,卢先生按公司的要求在双休日加班,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后卢先生辞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及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遭到拒绝,卢先生为此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2月2、3日加班费200元及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455元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卢先生没有加班,也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请求当地一家基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标的只有655元,未达广州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最低平均工资十二个月总额,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纠纷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其上诉意见无理,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法官点评
      为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前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改革和调整,其中对部分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了终局裁决制。该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该法同时还规定,如对这类案件的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情形的,方可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科技公司正是忽视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仍按以往规定直接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自然也就不会支持其上诉理由。及时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的新规定,无论是对企业规范劳动管理行为,还是对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都是极为重要的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