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许可
内容更新时间:2010-04-30 15:30:1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创业》、《纺纱》系摄影家吴老先生创作的作品,被东北一家出版社1981年出版发行《吴老先生摄影集(上)》一书中收录。1994年9月8日吴老先生去世,其配偶亦过世。
2001年6月,被告江苏某出版社在未征得吴老先生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出版发行的《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一书收录使用了本案的两幅摄影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2006年,吴老先生之女吴某在北京某书店购买了这本书,并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请求江苏某出版社、北京某书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的两幅摄影作品的作者系吴老先生,其去世后,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被告江苏某出版社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了本案的摄影作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出版社不得再版、重印含有本案两幅作品的书籍,并在报纸上声明本案两幅作品的作者系吴老先生,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200余元,被告北京某书店停止销售《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一书。
《创业》、《纺纱》系摄影家吴老先生创作的作品,被东北一家出版社1981年出版发行《吴老先生摄影集(上)》一书中收录。1994年9月8日吴老先生去世,其配偶亦过世。
2001年6月,被告江苏某出版社在未征得吴老先生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出版发行的《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一书收录使用了本案的两幅摄影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2006年,吴老先生之女吴某在北京某书店购买了这本书,并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请求江苏某出版社、北京某书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的两幅摄影作品的作者系吴老先生,其去世后,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被告江苏某出版社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了本案的摄影作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出版社不得再版、重印含有本案两幅作品的书籍,并在报纸上声明本案两幅作品的作者系吴老先生,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200余元,被告北京某书店停止销售《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一书。
法官点评
刚刚过去的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也称“世界图书与版权日”,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法律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身权(如署名权等),二是财产权(获得报酬权等)。其中前者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受期限的限制,可由权利人进行保护。后者与民法中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进行转让、交易与继承,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期限一过,该财产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其他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无偿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作品尚在这一期限内,出版单位要使用作品,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保护好作品的署名权等,否则构成侵权。虽然本案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但其继承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刚刚过去的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也称“世界图书与版权日”,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法律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身权(如署名权等),二是财产权(获得报酬权等)。其中前者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受期限的限制,可由权利人进行保护。后者与民法中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进行转让、交易与继承,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期限一过,该财产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其他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无偿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作品尚在这一期限内,出版单位要使用作品,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保护好作品的署名权等,否则构成侵权。虽然本案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但其继承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