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也要交物业费
内容更新时间:2010-04-16 12:37:1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林先生购买了市郊一高档小区的别墅后,与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订立了《业主入伙书》和《业主公约》。由于居住在市区,林先生的这套别墅一直空置,也未装修。因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庭审中,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所购买的别墅至今还是毛坯房,一直没有入住,无需物业管理,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林先生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9300多元。林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作为个体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成果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林先生认为自己买房后未入住,无需物业管理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其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