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未及时 损失自己担
内容更新时间:2010-04-02 12:10:1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客车,随后到保险公司投了连续三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按规定投保一年期的第三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简称交强险)。因新车年检周期为两年,交强险一年期满后,王先生以为购买了商业险,没有及时续保。2009年10月,王先生驾驶过程中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王先生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其不能理赔。
原来,王先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超过交强险投保期限,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保险公司特别提示必须按时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王先生因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9万余元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予赔偿。
2008年9月,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客车,随后到保险公司投了连续三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按规定投保一年期的第三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简称交强险)。因新车年检周期为两年,交强险一年期满后,王先生以为购买了商业险,没有及时续保。2009年10月,王先生驾驶过程中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王先生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其不能理赔。
原来,王先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超过交强险投保期限,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保险公司特别提示必须按时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王先生因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9万余元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予赔偿。
法官点评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于2006年3月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于购买新车的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这也是车辆得以上路运行的一个必备条件。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为一年,合同期满,投保人要及时投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而商业险是交强险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未能完全赔偿的情况下,余额部分还可以通过商业险进行补充赔偿,以更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王先生由于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且本案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商业险不作补充赔偿,王先生只能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于2006年3月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于购买新车的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这也是车辆得以上路运行的一个必备条件。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为一年,合同期满,投保人要及时投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而商业险是交强险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未能完全赔偿的情况下,余额部分还可以通过商业险进行补充赔偿,以更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王先生由于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且本案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商业险不作补充赔偿,王先生只能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